
申報范圍:2013年12月31日前認定的省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。以孵化器為單位進行申報,不接受孵化器內企業自行申報。在孵企業的認定、所繳納的各項稅收省、市留成部分同等金額獎勵由各孵化器提出初審意見(申報材料一式2份,提供復印件,原件備查)。在孵企業標準按照《科技企業孵化器(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)認定和管理辦法》(國科發高字〔2006〕498號)第10條進行界定。孵化器的初審意見將與本條第二款孵化器獎勵進行掛鉤,初審不嚴格的將取消孵化器獎勵資格。
企業需提供的申報材料及裝訂次序:
(1)《自主創新存量稅收獎勵申請表》(詳見附表八);
(2)年度納稅申請返還計算表(詳見附表九);
(3)企業年度納稅統計表(詳見附表十),統計表與企業年度繳納的所有稅票對應一致;
(4)企業法人營業執照,稅務登記證,孵化器被認定為省級以上孵化器的證書;
(5)企業年度相關納稅申報表(按月)、實繳稅的付款憑證;
注:申報材料一式兩份,提供復印件,原件備查。
計算依據:增值稅部分按照企業2013年應納所得稅額×25%,提出申報獎勵金額;企業所得稅稅部分按照企業2013年應納所得稅額×40%,提出申報獎勵金額;其他稅種按照2013年度繳納稅額返還獎勵金額。注:具體應納所得稅額參照附表九的統計
9、政策第32條:個人所得稅省、市留成部分獎勵
申報范圍:2013年12月31日以前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、創新型企業(經認定的省級以上創新型企業)和創業風險投資機構高等技術人員、企業副總以上(含副總)管理人員,年薪10萬元以上,且所處企業當年銷售收入和上繳稅收增幅均在20%以上的,其2013年度個人所得稅省、市留成部分同等金額獎勵。以高新技術企業、創新型企業、創業風險投資機構為單位進行申報,不接受個人申報。每個企業限報5人,上市公司以對外公布高管為限。
企業需提供的申報材料及裝訂次序:
(1)書面申請:內容包括企業簡介、申請兌現政策條款、2013年度及2012年度營業收入(創業風險投資機構的總收入包括營業收入和投資收益)、2013年度及2012年度總繳稅額、申請兌現金額等;
(2)自主創新個人稅收獎勵申請表(詳見附表十一);
(3)企業副總以上人員名單及聘書;
(4)企業法人營業執照,稅務登記證,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、創新型企業、創業風險投資機構的證書;
(5)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2013、2012年度財務審計報告(含資產負債表、利潤表、現金流量表等內容);
(6)2013年、2012年企業年度上繳稅收匯總表(見附表十二),附企業年度繳納的所有稅票(除個稅以外),繳稅匯總表與稅票金額對應一致;
(7)企業2013年度、2012年度納稅申報表(增值稅納稅申報表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和其他稅種納稅申報表);
(8)2013年度企業高層技術、管理人員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;
注:申報材料一式兩份,提供復印件,原件備查。